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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之浅谈

发布时间:2015/7/1 点击:4238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我国现行量刑制度中,没有特别针对未成年罪犯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相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量刑制度所受到的重视程度要小的多。近几年,量刑失衡、同案不同判等量刑问题逐渐得到公众的关注,这不仅要求我们正视现行量刑制度的缺失,也为量刑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就未成年罪犯而言,量刑不仅仅要考虑其犯罪事实,亦要考虑其成长经历、犯罪成因等个性特点,因而对量刑制度有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关于量刑的内容,但是本条的实际可操作性并不强,仅仅只是量刑原则的规定。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立足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与刑事司法实际,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定点实验之后,颁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规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这一意见的出台,使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尺度有了一个基本把握,但是,我国刑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没有具体标准,对此该如何把握尺度,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如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3月审结的被告人李某、刘某、肖某某、肖某(17岁)抢劫一案,被告人李某参与抢劫作案8次,其中入户抢劫1次,抢劫数额47000余元,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作案6次,其中入户抢劫1次,抢劫数额44000余元,被告人肖某某参与抢劫作案6次,其中入户抢劫1次,抢劫数额46000余元,被告人肖某参与抢劫作案3次,抢劫数额31000余元。四被告人的抢劫数额均为巨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都属主犯。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肖某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告人李某、刘某、肖某某当庭认罪,被告人肖某当庭认罪且能部分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法院考虑到上述情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肖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肖某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肖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处理这个案件时,合议庭对被告人肖某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有争议,因上述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比较恶劣,均系持自制手枪、砍刀、匕首抢劫,认为对被告人肖某减轻处罚不适,但多数人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部分退赃,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处罚,而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肖某有两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一个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在审判实践中,案件的具体量刑情节各种各样,犯罪的手段方法目的各不一样,很多案件并不是单纯的仅有一个量刑情节,往往有多种处罚情节并存的情况,或者是有两个从轻处罚情节,然后又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相交织,或者是有两个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而仅有一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因此,法官对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最难以把握。结合审判实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对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做出明确规定:


一、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相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对危害社会行为的认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减轻处罚:第一,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比如在某抢劫案件中,被告人肖某(17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在量刑时即考虑了未遂这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综合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第二,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第三,具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在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适用免除处罚。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其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对其考虑免除处罚。


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如被告人曹某(17岁)系在校生,见受害人蒋同学的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300元)放在课桌上而临时起意趁同学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将手机藏匿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手机归还了受害人。曹某在校表现一贯很好,成绩优秀,法官结合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以及悔罪态度,虽然本案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 但结合几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而仍然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四、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之罪时应当减轻处罚。在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五、收缩法定刑幅度,或区分更多的量刑档次,明确规范每一档次的标准,减少量刑弹性。


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及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列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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