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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 终结执行后,如何继续向公司追偿?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3-27 23:43:27点击:

前言

在企业债务执行案件中,“终结执行”往往让债权人陷入焦虑。一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是否意味着债权彻底落空?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继续追偿?

一、终结执行的法律界定:何种情形会导致执行程序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司法解释,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定情形包括:

1.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申请;


2. 执行依据(如判决书、调解书)被撤销或失效;

3.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

4. 追索特定费用(如劳动报酬)的权利人死亡;

5. 法院认定其他应当终结的情形。

实务注意:需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与“终结执行”。前者是因暂时无财产而暂停执行,后者是彻底终止程序。终本后可通过发现新财产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通常不可恢复,除非存在法定例外。

二、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债权是否彻底消灭?

执行终结裁定生效后,原执行程序永久终止,但债权本身并未消灭,债权人仍可通过以下途径继续追偿:


1.重新申请执行

若终结执行是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和解协议未履行等可逆原因,在条件具备时(如发现新财产),债权人可重新提交执行申请。需注意:

• 财产线索的提供:需向法院提交明确的财产信息(如公司新开设的银行账户、隐匿的固定资产等),并附证据材料。

• 时效限制: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但终结执行后重新申请不受原时效限制,需以新发现财产的时间为起点。


2.追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尝试“刺破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连带责任。常见情形包括:

• 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人格混同: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可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利用破产程序倒逼清偿

若公司资不抵债,可申请其破产。在破产清算中,法院将全面核查公司资产,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风险提示与应对建议

• 时效风险:终结执行后,债权人需持续关注公司财产变化,避免因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丧失权利。

• 证据不足风险:追加被执行人需充分举证,建议委托律师调取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

• 成本控制:财产调查、破产程序均可能产生高额费用,需预先评估债权实现可能性。

结语

终结执行并非债权追偿的终点,而是新策略的起点。债权人需善用法律工具,通过多维度调查、追加责任主体、推动破产清算等手段,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建议企业提前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在合作初期即审查对方资信状况,并约定担保条款,以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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