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 | 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在执行实务中,假如执行依据确定相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执行阶段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财产,比如有房屋、车辆、存款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吗?
01 在实务中,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由于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询、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之财产; 第二,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第三,因被执行人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此,即便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前,也应当对是否系被执行人之配偶、取得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是否采取查封等措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法院不采取相应措施,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第四,执行法院如果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向被执行人配偶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另外,根据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夫妻间的财产分为三类:分别属于夫妻各自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相关规定详见《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来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即便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虽然未登记成所有权人,但其也是财产的共有人,这是我国婚姻财产制度决定的。 02 总结法律条文 第一,如果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有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二,在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下,对于被执行人配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第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赋予了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法定义务,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 第四,在对共有财产强制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被执行人配偶的份额;第五,被执行人基于实体权利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03 特别提示 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