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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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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开设赌场罪的有效辩点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3-26 14:01:01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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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


开设赌场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和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开设赌场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开设赌场(赌博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5年以下: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其他开设赌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开设赌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5年至10年: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3


开设赌场罪之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


1、行为人主观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是对开设赌场持故意心理,但部分涉赌案件中,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场所租赁给他人使用,对于场所的租赁用途,其本人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形下,即使行为人主观上系“以营利为目的”,由于该目的并非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因此不应将租赁场地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2、不具有盈利目的,且未超过正常标准范围收费的经营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3、对不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二)罪轻辩护


1、行为人有抽头渔利的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有坐庄人员,并非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有些赌场可能会安排一定的坐庄人员推进赌博活动的进行,但有些种类的赌博活动,安排一定的坐庄人员系游戏规则所要求(如:炸金花等),如此则可能构成赌博罪。所以,因游戏规则安排坐庄人员和为推进赌博活动安排坐庄人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不可仅凭存在坐庄人员就片面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3、租用或者借用他人场所并召集他人赌博的,并不必然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一些涉赌案件中,行为人租用或者借用他人场所作为赌博场地,提供赌具等便利条件,并多次召集他人赌博,甚至从中抽头渔利的,也有可能仅是聚众赌博行为,而非是开设赌场行为。主要特征是:一般规模较小、没有组织性和管理性、召集者自身参赌、赌博方式相对单一、具有不公开性和半封闭性、赌博场所不固定、赌博时间临时性和短暂性、参赌人员相对固定、主要是通过人际关系进行邀约而非是赌场本身吸引他人参赌等特征。对此,只能定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04


涉案被传唤时的应对措施


当个人或企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传唤时,应首先保持冷静,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同时,尽快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案件,律师将协助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分析证据材料、制定辩护策略。在聘请律师时,应选择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律师的及时介入和专业指导,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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