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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无偿帮工受伤害,责任该由谁承担?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3-27 15:18:02点击:


引言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互帮互助是弘扬助人美德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但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务必要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以免将好事变坏事。若无偿帮工期间发生意外造成了损失,相关责任该谁承担、怎样承担呢?


案例一


80多岁的王大爷身体硬朗,经常在某超市溜溜圈,偶尔也买点东西,看到周边的购物篮到处乱放,便好心帮忙拣起来码放好,然后推到超市入口旁,每次要干一个多小时,这一干持续了一年多。超市工作人员都认识了王大爷,开玩笑问他:“超市给你每天开多少工资呀?”有的工作人员还会给王大爷送几包烟,但他都坚持不收。


这天,70多岁的张某某与家人前往超市购物,结账后,正在收银台过道弯腰装购买的商品。猛然间,被一股突入其来的力量撞倒在地,张某某回头一看,原来是王大爷推着码得高高的购物篮撞到了自己。疼痛瞬间袭来,以致无法站起来,后经送院治疗,张某某花费了医药费、护理费、复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其后,张某某将王大爷及该超市诉至法院。


庭审中,超市和王大爷均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大爷表示:“我长期免费帮超市干活,没拿一分钱,也没收受过任何好处,是在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工作人员都看在眼里,超市也没有拒绝我的帮助,我与超市之间属于义务帮工关系,不应该让我赔偿。”超市则认为:“一直以来超市正常运行,有工作人员负责整理购物篮,根本不需要一个八十多岁的外人帮忙,王大爷的帮忙对超市运营没有带来利益,属于临时起意,不构成义务帮工。另外,王大爷把购物篮堆得过高,遮挡了视线,导致意外撞倒张某某,王大爷存在重大过错。张某某明知收银台过道狭窄,存在一定危险,却不注意观察,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王大爷距离张某某只有几米,超市员工来不及有效阻止,张某某被撞属于意外,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超市没有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判令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大爷帮超市整理购物篮,超市未明确拒绝,视为接受帮助,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且王大爷没有重大过失和故意,应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某在收银台过道弯腰装东西,属于超市内购物后较常出现的情况,其弯腰后与王大爷前行方向成垂直角度,购物篮不在张某某视线范围内,不能苛求张某某要有注意义务。超市工作人员看到王大爷堆放的购物篮过高而不制止,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张某经营果园,平日对老乡王某多有关照,两人感情不错,每到果园收成,王某都会来帮忙。一次果园丰收,王某主动来帮张某采收果实。由于赤脚爬上果树,王某不慎从树上摔下,造成多处皮外伤和腿骨骨折。意外发生后,张某及时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却没有承担任何的费用,王某为此愤愤不平,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采摘时爬树不穿鞋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应当承担50%的责任;张某作为被帮工人,未尽到对王某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对王某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帮工人在帮工时发生人身损害,与被帮工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义务为张某采摘果实,与张某形成无偿帮工关系。但王某不穿鞋爬树,明显未对个人安全尽到注意义务,而张某对于爬树采摘的王某,也未给予任何安全保障,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判决两人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总结


古语有云:“助人者,人恒助之;善人者,人亦善之。”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内容,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对助人为乐的行为均应给予正面评价、引导。希望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心存善念,多行善举,传承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促推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同时,也希望社会公众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审慎、注意,不管帮工人还是被帮工人,都应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做好必要的防护,注意风险,拒绝冒险帮工,尽量避免自身受到损害,也要避免损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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