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 能否以违反“双减”政策为由要求返还教育培训费用?
一、案情经过
2021年12月28日,原告刘某向作为退休教师的被告蔡某提出由被告蔡某为原告刘某高三的儿子肖某进行各科的课程补习。原告刘某于2022年1月4日、1月19日、2月9日、2月28日分别向被告蔡某转账支付20000元、20000元、21000元、70000元,共计131000元。在课程补习期间,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多次就肖某上课情况进行沟通,并对课程消费情况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对账,同时原告刘某也多次就课程培训的老师是否来源于当地某知名中学、以及能否保证肖某经过课程培训后的成绩问题询问被告蔡某,被告蔡某均予以否认,并称肖某在培训期间经常请假缺课,其成绩若要想提高必须要保证学习状态。2022年6月11日,原告刘某询问肖某补课费用总共上了多少次,还余多少次,被告蔡某向原告刘某发送上课及费用计算的表格截图,显示结余14800元。2022年6月24日,原告刘某告知被告蔡某肖某高考成绩为445分,被告蔡某称正好进本科线,后原告刘某询问补课费用能否退费,被告蔡某回复扣除住宿费300元可退14500元,原告刘某对此未提异议,后被告蔡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刘某转账支付14500元。
二、原告刘某提起的诉请及理由
1.被告蔡某向原告刘某退还不当得利1165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蔡某承担;
3.理由:被告蔡某在没有取得培训资质的情况下,声称自己是当地某知名中学的老师,且具备培训资质,可以辅导学生提高成绩,原告刘某信以为真向其转款共计131000元,已退回14500元。被告蔡某收到款项后,没有认真教学,更没有请当地某知名中学的老师为小孩补习,开始收款时口头承诺通过补习,考试可达到550分,实际只考到445分,被告蔡某欺诈行为给肖某及其家庭带来严重影响,致使肖某心里产生恐惧,阴影严重。被告蔡某采取欺诈行为,骗取原告巨额钱财,给原告刘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于2021年实行双减政策,被告蔡某在不具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的资格的情况下,仍举办教育培训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收取巨额回报,应予退回。
三、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刘某主张被告蔡某返还案涉款项的依据是否充分?
四、法院认为
首先,从原、被告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来看,原告刘某因委托被告蔡某为其子肖某提供课程培训服务而向被告蔡某支付培训费,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被告蔡某取得原告刘某支付的费用并非没有依据,故原告刘某主张被告蔡某因获取不当得利而主张被告蔡某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原告刘某主张被告蔡某违反“双减”政策,违规进行教育培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故原告刘某不得仅以被告蔡某没有培训资质主张合同无效并返还费用,且原告刘某在知悉该政策并自愿接受培训服务后又以被告蔡某违反政策为由主张被告蔡某退费,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采信。
再者,原、被告并没有签署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蔡某并未声称其为当地某知名中学的教师,在原告刘某询问时,被告蔡某仅回复:“不都是”;原告刘某询问在被告蔡某处培训后,肖某能否考上985或者211大学时,被告蔡某回复称如果学习稳定、精神状态比较好、听从老师安排、积极学习等,考上211大学的希望较大,985大学需要相当的努力;被告蔡某在微信中提及:“数学111,政治95”时并未明确表示肖某在被告处上课能保证达到该成绩,且被告蔡某还提到前提是按计划学习;语文老师提及的保底100分、力追110分以上是学习的目标并非保证,且语文老师也明确提出“目标肯定是往高了考,但是要认清现实面对现实”,更加印证其并非承诺肖某的语文成绩能够达到100分以上,因此,双方并未就培训老师的选择、培训达到的效果等形成明确的一致意见。而事实上, 老师的授课情况并非影响学生成绩的决定性因素,故原告刘某因不满意考试成绩而主张被告蔡某存在欺诈以及违反约定的违约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最后,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刘某对于肖某已在被告蔡某处参加培训课程并未提出异议,甚至肖某因疫情原因在被告蔡某处住宿学习一段时间,且被告蔡某在收到原告刘某支付的培训费用后多次通过微信以表格截图的方式告知原告刘某其子肖某的上课及费用盈余情况,原告刘某亦未提出异议,被告蔡某于2022年6月24日再次告知原告刘某费用情况,并说:“结余14800元,住宿等就扣300元吧,退给您14500元,可以吗?没问题我现在就转给您”,原告刘某回复:“好的,谢谢!”,可见双方已经对培训费用进行结算,且被告蔡某在原告刘某对费用无异议的情况下,已经向原告刘某退还剩余费用,因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对培训费用进行结算,现原告刘某诉请被告蔡某退还全部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