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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发现孩子非亲生,起诉离婚并主张返还“抚养费”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3-27 23:35:27点击:

一、案件简介

王男和刘女因工作认识,于2014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2月9日生育儿子王某某。

因三观不合等原因,王男和刘女自2019年1月开始分床,到后面的搬走和分居。

基于周边人曾说过孩子与自己长得不像,加上刘女对家庭的不闻不顾的综合考虑,王男私下带孩子做了两次亲子鉴定,竟然发现“儿子”王某某竟然并非自己的亲生孩子。

故王男起诉刘女离婚,主张孩子抚养权归刘女,并要求刘女退还多年的“抚养费”和相关赔偿。

二、案件焦点

1、孩子非亲生,“抚养费”能要求返还吗?

2、返还“抚养费”还是“抚育费”?

3、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裁判结果

庭审后,在法官的普法、释法及双方协商下,最终达成调解结案。

王男和刘女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王某某的抚养权归刘女。刘女需向王男退还抚养费20多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四、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 〔1991〕民他字第6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五、办案心得

1、离婚案件,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有目的性的收集和整理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制定更好的诉讼策略和方案,是打赢官司或争取更大权益的重要条件。

2、关于非亲生孩子涉及的抚养费返还问题,严格来说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需结合相关案例和实践情况处理,也需做好亲子鉴定等证据的准备。有的表述为“抚养费”,也有的表述为“抚育费”,没有统一标准。

3、有些观点认为,在亲子关系被否认前,对非亲生的小孩进行抚养,往往是被欺骗而进行的抚养,故属欺诈性抚养关系。对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因受欺诈人实际并无抚养义务,其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用对小孩的生父母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所以受欺诈人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

温馨提示:上述案例和观点仅供参考,并非一概适用任何案件或纠纷,具体需结合各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等处理。

本文作者:             

  蒙泳彬律师蒙泳彬,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副主任;主要执业领域:婚姻家事(含涉港涉外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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