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 侵害发明专利权的认定标准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21日,胡涛以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摩拜公司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销毁已投放市场的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并赔偿五十万元。涉案专利为胡涛于2013年6月29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公开号为CN103318299A,至今有效。被控侵权产品为摩拜公司生产的使用锁控制系统的摩拜单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2017年8月7日两次进行庭前会议,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举证和法庭辩论。
2017年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判决驳回原告胡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2日,胡涛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1月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3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胡涛与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告终。
案件焦点及法院观点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报警器报警”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所以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作为限定,据此,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当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判决驳回胡涛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