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 分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但参与合同实际履行,是否与总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一、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C公司为被告B公司的分支机构,且被告C公司实际参与了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对账结算等,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二、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署《混凝土买卖合同》,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供货,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C公司与原告签署了总结算书,D公司是A公司的独资股东,因B公司欠付货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三、A公司(下称“原告”)诉求
原告诉请法院:
1、判决被告B公司、被告C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XXX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自2020年10月20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15日为268382.27 元);
2、判决被告D公司对上述欠款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四、被告B出庭,被告C未出庭,被告B答辩【针对被告C部分】
被告C并非合同相对人,不应由其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及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的合同主体为原告及被告B公司,被告C并非案涉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原告要求其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无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
五、法院意见
法院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2023年2月6日,被告C公司作为需方与原告A公司签订了物资采购总结算书。但之后被告方并未足额支付货款。
六、本院认为
对于原告主张的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C公司为被告B公司的分支机构,且被告C公司实际参与了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对账结算等,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
七、法院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B公司、被告C分公司、被告D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合同款XX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