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 协议离婚多年后,成功起诉变更抚养权
一、案件简介
张女和李男于201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李某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7月21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其中,协议约定儿子李某某由李男抚养。此后,李某某跟随李男一起生活、读书。
2024年6月,也即双方离婚的6年后,张女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儿子李某某由张女抚养。
二、案件焦点
1、已协议离婚多年且约定好抚养权归属男方,离婚后小孩也一直跟随男方生活,未亲自抚养的女方还能变更抚养权吗?
2、被告方不愿或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三、特别说明
事实上,李男因生育能力问题,儿子李某某并非张女和李男所生,是张女和案外人陈男所生。按张女的说法,李男应该知道“儿子李某某”并非自己亲生,但一直避而不谈。
张女之所以要变更抚养权,是因为协议离婚后,李男并非真心、用心照顾孩子,有赌博陋习,甚至有虐待的情形,张女为此提供了相关照片、视频、自己生活条件更好等证据予以证明。再加上多年后,张女良心过意不去,觉得儿子李某某还是应该由自己亲自照顾,希望儿子李某某过得更好。
四、裁判结果
最终,因李男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后又拒不参加司法鉴定活动,法院认定儿子李某某与李男不存在亲子关系,也结合张女更适合照顾孩子的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儿子李某某由张女抚养,成功变更抚养权。
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办案心得
提前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收集和整理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更好的诉讼策略和方案,是打赢官司的重要条件。
尤其是关于否认亲子关系的,不是说申请法院鉴定就行,要法院同意鉴定,前提是要先自我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单方做的亲子鉴定报告、病历、生育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