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类
 
内容详情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和权利救济

发布时间:2015/7/1 点击:5037次 字体大小: 返回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呈现明显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行政司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双轨制特色。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以请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一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
1、调查取证查处侵权行为;
2、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双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
1、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2、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追究侵权行为人相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具体为: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
(2)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主要包括罚金、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

第二部分 知识产权保护程序

一、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程序
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基本程序如下:
1、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并于案件受理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2、被告自收到诉状后15日内(如被告系外国当事人为30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3、双方当事人均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以完成举证责任;
4、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之前进行证据交换;
5、庭审调查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然后再进行法庭辩论;
6、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原告选择撤回起诉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7、如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合议庭合议后依法进行裁决。案情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依法作出裁决。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程序
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采取如下行动:
1、调查案件相关事实,确定案件当事人;
2、采取一系列措施收集证据:查阅并复制文件资料、财务账册以及与涉嫌侵权相关的书面材料;检查、查封、扣押与侵权活动相关的物品;询问案件当事人和相关证人;采用检测、录音录像等对现场进行取证;采集相关涉嫌侵权证据样本。行政机关收集上述证据过程中,必须制作相应的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单确认;
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后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程序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和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两种途径。
(一)刑事自诉程序:知识产权权利人无须通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但如果案件涉及“严重违害公共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向法院提出刑事诉讼。
(二)刑事公诉程序:1、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公案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立案侦查;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人民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起公诉;5、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分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和知识产权刑事纠纷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
2、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


三、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
1、我国刑法第213条至220条规定的七个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刑法第140条至150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最高可判处死刑的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和知识产权刑事纠纷,分别由相应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一、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取决于:1、被告住所地;2、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级别管辖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是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基层法院管辖为补充的级别管辖原则。即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一般应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专利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要求更为严格,只能由特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而基层法院无权审理。目前我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许多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庭室(通常称为“民事审判第三庭”或者“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
首先,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4种授权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法发[2009]39号)的规定,统一由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二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其他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即不服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专利行政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管辖。


其它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则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对于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按上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加以确定,即同时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条件,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常常是是连续进行的,有的持续时间较长。有些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未予追究,当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仍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侵权人仍然在实施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在该项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超过2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


第六部分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限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6个月,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对民事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的,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1、行政一审案件审理期限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3个月;

2、行政二审案件审理期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2个月。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刑事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2、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审理期限1个月至1个半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个月。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上述审限规定。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证须知

一、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案件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就被诉侵权行为侵犯其知识产权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
2、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证据收集
(一)自行收集证据
通常情况下,原告应自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收集证据方式是通过公证机关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
(二)证据保全
根据法律还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资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主动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三、举证要求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应当提交原件(物),并将证据进行分类编订并填写证据清单,提交原件(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或者经对方当事人确认的复制件(品);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我国领域以外形成的,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三)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四)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五)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法院调查收集(或调取)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并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八)当事人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四、举证内容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都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供包括证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利凭证)以及表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
(一)权利凭证
当事人提交的权利凭证必须证明:1、是涉案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涉案知识产权真实有效并受我国法院保护。例如,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等;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书(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商标权人变更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应当提交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作创作的协议等作为其权利凭证。
(二)侵权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要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等。此外,互联网上收集的相关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好申请相关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相关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质询以保障其真实性。

第八部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责任的确定

一、侵权损害赔偿认定依据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有:(1)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确定赔偿额的依据;(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润作为确定损失赔偿额的依据;(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相关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确定损失赔偿额的依据;(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相关权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限额范围内确定损失赔偿额。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专利侵权案件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二)商标侵权案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九部分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前禁令是指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强制性命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符合规定的,应于48小时之内依法作出临时禁令的裁定。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一、申请诉前禁令的条件
(一)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如不及时制止将会给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申请诉前禁令的程序要求
(一)主体适格,即必须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及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中知识产权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请诉前禁令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说明)等事项;


(二)申请人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权利证书等凭证,如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商标注册证、作品底稿、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等。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商标、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供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主要是证明“侵权可能性”或者“胜诉可能性”);


(四)提供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损害”的证据(例如:人身权利或者商誉可能受到损害;可能影响其市场份额的;被申请人行为有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或后果的;被申请人没有足够偿付能力等);
(五)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裁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该项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上一条: 商院案例:王老吉和加多宝之战全解析
下一条: 公众号抄袭被判赔一元
© 2005 - 2024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138425号 技术支持:阔步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