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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7/1 点击:5256次 字体大小: 返回

2006年9月8日上午9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东方电子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这标志着这桩国内投资者起诉人数最多——涉及七千股民、起诉标的最大——总标的额超过4亿元的“全国证券第一案”即将进入全面解决阶段。


此次开庭审理的为毕晓燕等100人诉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全部诉讼额约为500万。本案审判长宣布:由于案件具有人数众多、证据多等特点,开庭前法院已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核对了当事人身份和交易状况,双方已经发表质证意见,并记录在案,对于这100名原告的案件,合议庭决定合并审理。当天,经过5个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本案双方争议八大焦点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强烈关注。


焦点一:100名股民作为原告是否适格?


“原告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原告签署起诉状,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庭100个案件,被告收到的起诉状均是原告代理人签名而没有原告签名,原告代理人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上午9时许,原告刚刚陈述完毕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第一被告即作出上述答辩。


那么,100名股民作为原告是否适格?对此,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原告已严格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文书,该证件证明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本案利害关系,部分复印件经过了公证,其他的直接向法院提交;关于委托手续,都是本案原告亲笔签署,该委托合法有效。根据授权,其二人有权变更撤销诉讼请求,因在授权范围内变更,故在诉状中签了代理人的名字。原告具有主体资格,该授权合法有效。况且,根据规定,身份证的提交符合法定程序,普通民事程序没有要求原告亲自出庭。


焦点二:东方电子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庭审中,东方电子称,根据规定,投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被告必须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但本案中没有有权机关对东方电子作出行政处罚,也没有刑事处罚,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前置条件。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电子三名高管的判决中,东方电子没有被认定为有罪,故不能当作被告。


对此,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证明不承担民事责任。


焦点三:乾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是否适格?
乾聚会计师事务所答辩称,其不应列为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应优先适用,前提是被告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但其没有受到处罚,符合免责条件。对此,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通过没有受到处罚得出没有违规的推论,着实荒谬。


焦点四:东方电子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对东方电子的诉讼是有刑事判决作为前提的,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虽然是对三名高管作出了判决,但刑法161条有规定,虚假财务报告罪主体是单位,处罚对象是高管,是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对三名高管的处罚恰恰证明东方电子出具了虚假报告。


对此,东方电子辩称,目前证监会正在对其行为是不是构成了虚假陈述进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原告损失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存在操纵股价的事实、存在内幕交易以及存在系统风险等。


此外,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辩称,作为中介机构,其没有义务识破上市公司造假,只要尽到了充分注意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五: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
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根据东方电子股票的历史行情,可以确定基准日为2001年12月18日,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9是为了证明基准日和揭露日之间的平均收盘价。此外,揭露日是根据2001年10月12日央视国际《证券时间》栏目报道的《东方电子:原来如此》得出的,报道中揭露东方电子业绩不实,系全国范围内的首次揭露。而东方电子提出的2002年4月30是更正日,是将其拖后。对此,东方电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东方电子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证据,只能按照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1998年、1999年年报的披露日期为实施日。另外,该报道不具备公信力和权威性,其使用推测性语言,只提出三个疑点,没有揭露出东方电子存在何种虚假陈述,故没有揭露日。若2001年10月12日是揭露日,则此后的股价应下跌,但揭露日的收盘价比前日高,这与常理不符。


焦点六:操纵股价与原告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原告在揭露日之前买入证券,在揭露日、更正日后卖出证券有亏损,这与东方电子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对此,东方电子认为,虚假陈述对股价造成上升,但影响是短暂的,股价上升后直到揭露日之前,股价波动不再受虚假陈述的影响,这期间股价波动是其它因素影响的。换言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揭露日之前包括了虚假陈述对股价的影响因素,在揭露日之后价格有了回归,差额就是虚假陈述造成的,因此,原告损失应去掉揭露日前后的差价。为此,东方电子提交了K线图,以此证明除了受虚假陈述影响股价时有小幅上升外,但与大趋势一致。


焦点七:原告损失如何计算?
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刘凌云称,东方电子对股民所造成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数据。2001年以来,东方电子股价涨到 20多元,而目前只有3元多,股价下跌近17元,100个案件的所有原告提出了近500万元的索赔请求是完全合理的。


对此,东方电子认为,原告应当提供交易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明,而原告只提供了开户账户并未提供资金账户,只有提供资金账户才能看出是否有透支行为,交割单中大量存在透支行为,且深交所的电子文档看不出配股等情况,也体现不出原告是否转移资金、透支交易。而按照原告诉讼请求,除了系统风险均是东方电子虚假陈述造成的,不能成立。


焦点八:系统风险如何确定?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以大海为比喻,认为系统风险就好像大海的潮起潮落,它所造成的损失具有普遍性。记者在现场看到,双方对于系统风险的确定标准存有较大争议。


当天下午在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时,原告代理人顾文江说,七千人和家属在期待本案结果,本案会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起到作用,期待公正判决。东方电子说,在赔偿案件中承受巨大压力,背后有20万名股民,进入G股全流通时代,不能不考虑东方电子的20万名股民和两万名职工,希望审判程序公正、实体公平,不要对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说,东方电子高管采取严密措施,制作假合同、假发票,会计师对具有犯罪性质的此行为不具备识别能力,东方电子高管欺骗会计师,会计师也是受害者。本案结果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作为中介机构,不能要求其具有侦查机关的功能,要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和权限。


令人称奇的是,刚才在法庭上激烈辩论的原、被告双方,在庭审结束时均表示同意法庭调解。其中,原告称,赔偿的数额、方式可以协商,但被告应提供方案。东方电子表示:目前没有方案,需要集团公司的支持,以及是否有能力,需要协商。


原告代理人顾文江对记者称,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操纵股价与内部交易,法院是不受理的。而操纵股价与内部交易都是以虚假陈述为基础的,因此,虚假陈述是造成投资者损失“多因”的主体,故被告难逃责任。
新闻背景


1997年1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电子”也在此后的几年间飞涨,数千名股民先后购入“东方电子”股票,就在这支股票不断飙升的同时,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却惊曝董事长、总经理隋元柏,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私刻客户印章、伪造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的消息。财政造假问题连续被全国媒体曝光后,“东方电子”股价跌入低谷,随后全国近7000名股民先后将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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